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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小九直播nba免费观看全集    发布时间:2024-01-20 20:57:28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30,000,000.00元。

  请详见本节之“六、公司关于公司未来发展的讨论与分析”之 “(一) 行业格局和趋势”内容。

  公司从事的主体业务为铝制板翅式换热器、深冷设备及相关这类的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产品大范围的应用于机械设备、能源、化工等行业。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 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5,932.32万元,同比增长72.02%,实现盈利1,231.72万元,同比增长26.54%,实现净利润1,470.26万元,同比增长84.0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66.50万元,同比增长124.16%。其中,母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3,418.74万元,同比增长57.96% ,实现盈利-2,899.62万元,同比下降725.31%,实现净利润-2,967.97万元,同比下降696.84%。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76,866.55万元,同比增长10.11%,净资产52,733.92万元,同比增长3.5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1,258.50万元,同比增长2.94%。

  报告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275.19万元,同比下降213.27%,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55.58万元,同比下降111.1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797.36万元,同比增长129.39%。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2年3月18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并得到全体董事的确认。出席会议的董事共5名,占全体董事人数的 100%。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钮法清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表决,5 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 1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公司总经理钮法清先生总结了 2021 年度的工作情况,并编制了《2021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经表决,5 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 1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上,对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

  经表决,5 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 1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公司独立董事张莉女士、辛小标先生总结了 2021 年度的工作情况,并编制

  经表决,5 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 1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讨论并总结了 2021 年度工作情况,并编制了《2021

  经表决,5 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 1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经表决,5 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 1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经表决,5 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 1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经表决,5 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 1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经表决,5 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 1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

  计机构,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2022

  经表决,5 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 1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考虑到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和公司的经营发展,拟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100,0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30,000,000.00元。

  经表决,5 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 1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经表决,5 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 1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2年3月18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并得到全体监事确认。出席会议的监事共3名,占全体监事人数的 100%,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徐荣飞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讨论并总结了2021年度全年的工作情况,并编制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3 票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 1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督管理要求,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经表决,3 票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 1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根据《证券法》规定的有关要求,作为公司的监事,我们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发表如下书面确认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运作,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真实的情况,我们保证公司上述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详见同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

  经表决,3 票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 1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经表决,3 票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 1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经表决,3 票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 1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薪酬标准的相关决议,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表决,3 票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 1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为本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拟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2022年度的审计费用。

  经表决,3 票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 1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考虑到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和公司的经营发展,拟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100,0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30,000,000.00元。

  经表决,3 票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 100%;0 票弃权,0 票反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企业来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真实的情况、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公司拟继续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2022年报审计工作。根据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量,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与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市场行情另行协商确定2022年度审计费用。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中兴华 2020 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 152,351.00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133,493.00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35,715.93 万元;上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 80 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与服务;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审计收费总额 8,386.30 万元。

  中兴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13,489.26 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15,000 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有关规定。

  近三年中兴华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6 次、自律监管措施1 次。中兴华从业人员 20 名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0 次和自律监管措施 2 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潘华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业25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20年。1999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曾在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执业,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先后为大港股份(002077)、弘业股份(600128)等多家上市企业来提供财务审计服务。

  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小萍女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业18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16年。2006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并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0年起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曾为世联行(002285.SZ)、王府井(600859.SH)、天壕环境(300332.SZ)、莱绅通灵(603900)等多家上市企业来提供年报审计服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严晓霞女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业12年,自2011年起从事审计业务,2014年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2016年起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质量控制和复核工作,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近3年为上市公司宏盛股份(603090)、中天科技(600522)、廊坊发展(600149)、丹化科技(600844)等提供年报复核服务。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潘华先生、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小萍女士、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严晓霞女士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等因素,并考虑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本期年报审计费用为50万元,本期内控审计费用为20万元,合计70万元(含税),与上一期审计费用相比无变化。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应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为企业来提供专业审计报务。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为企业来提供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为本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在为企业来提供 2021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 2021年度的相关审计工作。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5 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 100%;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 2022 年度的审计费用。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1年 12 月 31 日,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166,517,721.26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考虑到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和公司的经营发展,拟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100,0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30,000,000.00元。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204.56%。

  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指定的股权登记日前本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公司于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业绩、发展模式和战略需要,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业绩与战略需要,适应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对公司日常经营以及长期发展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披露信息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的人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能够正常的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互联网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一)、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个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二)、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个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个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凡2022年4月18日交易结束后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可于2022年4月20日前的上班时间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会议登记处地点: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梁康路8号公司会议室。联系电线, 。异地股东能通过指定邮箱()在登记时间截止前提交上述登记文件彩色扫描件办理登记,届时持邮箱回复确认书参会。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出席现场表决的与会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三)网络投票系统不正常的情况的解决方法: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遵照当日通知。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4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